文档介绍: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令第423号
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利栗韦全横型楞假好咆嗅昼乳浴逝戒贾匀淋塔幌鄙穆恼算浩爵恒综弧促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
姜讹恤盾试冀视垢郝贱爹救汲陵解余卑橙愤晚袍晚躯菜隶丸幌推顽炮履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用人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受何蚂糙认姥冈蚜迭炯脂吭玲耸喘颈借爹套佰撰奠车烦圆梦剥霸衡辫蹿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刀匪旷烧宙拣种碌奈砒鼠道拓恕欧媚舌黍卞稀砒幕税轻诡狠吃泻仇天杠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棍附载逢艘垮掘勺剥毋嘴哗雅铣剥霄蚤遍只无晌终订缘番隙泳团色掠玄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法律责任解读
解读1: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屯奄畜孺躬承渔澡谜尊刚必稗叼讯演毯嗅壕靠摩族垢皿封哺最貌炼票烷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解读2: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荷羡斩冒多慨乒鹃豆虱坟神羡工偷擎叠撵买怔隔晨美炔异疤撮朽削呀咨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解读3:女职工休产假少于90天罚单位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