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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民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摘要: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直是法律所共同追求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如何使两者统一的结合起来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是所有法律人共同思考的。
关键词:民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公正的含义包括五个方面:
。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威。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和金钱。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体上的中立,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言行,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
。要求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行为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及向公众公开即对群众、对新闻媒体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法院的审理活动应在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
3、程序的平等性。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平等对待,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之一。
4、程序的科学性。程序的设计符合诉讼行为的客观规律,合理、规范,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行为,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
5、程序的及时性。程序的设计应当以及时实现诉权、终结诉讼为宗旨,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实体公正就是指实体裁决公正。它包含以下含义:法院在裁判中,法官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做到:
1、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即法官必须以收集到的真凭实据和正确认定的案情事实为定案依据,听取各方的意见,防止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以主观想象、推测或无实据的议论作认定事实的基础。
2、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