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发〔2014〕26号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
2014年7月10日
(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
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
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对于纳入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支教生、保返生按入学当年的奖助学金政策执行。
表1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单位:元/年)
助学金类别
第一年
国家助学金
导师助研
总额
A类(含推免生)
6000
≥2400
≥8400
B类
6000
≥0
≥6000
助学金类别
第二年及以后学年
国家助学金
导师助研
总额
A类
6000
≥3600
≥9600
B类
6000
≥1200
≥7200
C类
6000
≥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