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融资租赁-简介
苏胜东律师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2018年9月25日
(内部交流用,请严格保密)
注:本文中为了说明方面之用,对于『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作严格区分,而在文中把前两个名字与『保障房基金』进行等同的互换使用。特提请敬启者注意上述文义之间的差别。
内容提要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比较
融资租赁与贷款比较
案例:
融资租赁
“租赁”大家都不陌生,古今中外皆有之。简单说:承租者从出租人手中租来某种东西使用,并向出租人按双方的约定付租金。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生产厂家)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交易,合同期满后设备产权从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
它包含三层意思:
【1】供货商和租赁物件均由承租人选定;
【2】供货人直接将租赁物件交付于承租人;
【3】租赁物件产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摘自中国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基本业务形式包括:直租和回租,另外发展处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其它形式
出租人
(租赁公司)
承租人
(融资方)
供货人(生产方)
《购买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定直接向供货商购买,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方式。
“回租”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权利
承租人权利
1、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对租赁物件和出卖人的选择权
2、收取租金
2、对出卖人的请求权
3、期满收回租赁物(根据合同约定)
3、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4、以名义价格留购的选择权
出租人义务
承租人义务
1、出资购买租赁物
1、接受标的物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按期支付租金
3、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3、保管、维护保养租赁物
4、不能擅自处分租赁物
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比较
融资租赁
一般租赁
1、它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
1、涉及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
2、只签订一个合同,即租赁合同。
3、租赁物件和供货商是由承租人选定的。
3、租赁物件的选择是由出租人决定的。
4、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4、租金的支付具有不完全支付性,出租人无法只通过一个承租人租用设备,并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就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
5、出租人可在一次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盈利。
5、承租人是不特定的复数。
6、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设备,承租人也是特定的,因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中途解约。
6、租赁物件一般是通用设备。
7、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