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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精选).doc

上传人:rongyue482 2015/9/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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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精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安市商业银行
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2
第三章       受理资料与审查要点 3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5
第五章       贷后管理 6
第六章       收费管理 6
第七章       附则 7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系指在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本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本行所有的协议后,本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在还清本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    进口押汇币种原则上应是付汇币种,根据客户需要,也可以是美元或人民币。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参照《泰安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支行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贷前调查、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传递、回单管理、客户资信状况的动态跟踪、风险认定及贷后管理等。
第三章       受理资料与审查要点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前应向本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         进口押汇申请书;
(二)         与本行签订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
(三)         信托收据;
(四)         全套进口单据;
(五)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在对进口押汇业务的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审核要点:
(一)         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信托收据等使用本行统一的文本格式,资料上申请人加具的签章必须有效真实,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清楚,符合本行的要求。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认可。
(二)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对于经本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单据不符点,并得到本行认可的,也可办理进口押汇。
(三)         对非全套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必要时需通过实地查看或要求企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方式证实进口货物的真实性。押汇款项只能用于此笔信用证或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汇业务。
(四)         根据申请人的贷款卡编号登录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确认客户是否存在贷款卡暂停、注销等异常信息。并查找该客户在本行的信用记录,查询申请人是否存在负面信息。如存在异常或负面信息,原则上从严掌握。
(五)         进口押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