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合理安排业务用房,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入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指导意见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迁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第六条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其建设需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八条功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其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九条规模适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根据社区覆盖人口、服务半径、未来发展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经济适应。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兼顾未来发展的趋势,做到经济合理。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要综合考虑服务社区人口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内容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进行确定,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面积应为1:1。
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设定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每设1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但不能超过50张。如需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增加相应的建设面积。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有临床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行政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形成预防保健区域、健康教育区域、诊疗区域、康复区域和行政办公与后勤保障区域。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第四章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