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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参考资料林滥用职权、受贿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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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参考资料林滥用职权、受贿案.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8/9/25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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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参考资料林滥用职权、受贿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5集(总第76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德林,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原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德林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洞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德林及其辩护人提出:黄德林作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主任,虽然参与年检年审工作,但在整个年审年检工作中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与国家的税收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有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黄德林在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期问,每年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检查小组到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03年前称洞头电器开关厂)检查,该企业的董事长郑西平明确告诉黄德林自己在正常员工人数上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员工人数,使残疾员工数占全部员工数的比例符合福利企业全额退税的标准,并伪造虚假的福利企业材料应付检查。黄德林发现该问题后,不履行自身职责,不对企业正常员工人数进行检查,不将该问题在年审表中如实反映,仍以企业虚报的材料为准进行检查,致使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顺利通过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享受了本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99年底至2006年,黄德林利用其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郑西平福利企业的设立和骗取退税优惠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郑西平的***共计10万元。黄德林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接受检察机关讯问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黄德林已退赃款10万元。
    洞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黄德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部分系自首,可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德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黄德林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
    ***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裁判理由
    (一)本案被告人黄德林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德林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福利企业年审年检的通过,与国家税收损失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我们认为,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解决滥用职权定性问题的前提条件,黄德林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首先,黄德林对福利企业的设立开办具有监督管理职责。黄德林身为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每年均率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