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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退费请求驳回.docx

上传人:plm860108 2018/9/25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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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
消费者退费请求驳回
昨日上午,武侯法院对备受全国消费者关注的、新《消法》出台后首例包间费维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最终,法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被告成都优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取380元包间费的一事已经提前告知了原告刘某,且双方达成合意,并无强制性,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判决结果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关注。这起案件为何与之前锦江法院“包间费开瓶费”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为何案件没有适用《消法》而适用《合同法》?这个判决结果是否说明包间费的收取是理所当然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昨日上午,武侯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大家的疑惑进行了解答。
收取包间费
消费者状告商家
今年3月19日,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2月19日中午,他和朋友在被告餐厅就餐,结账时被告要求收取380元包间费,由于就餐前被告并未告知原告要收取包间费,且包间内同等菜品价格均比大厅高,他因此明确拒绝支付包间费,双方协商无果,之后刘某迫于无奈只好结账,支付了包含包间费在内共计1396元。刘某认为,餐厅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包间菜品价格已然提高,餐厅仍收取包间费则属于强迫交易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为此,刘某请求判令餐厅返还包间费380元。
在庭审中,被告餐饮公司辩称,服务员在刘某进入包间前已明确告知收取包间费一事,刘某亦表示同意,且在结账时,结账单上亦有列明包间费一项,刘某也未提出任何质疑,付款行为表明刘某知晓包间费并同意支付。包间提供的是差异化服务,在餐厅服务员已告知需支付包间费的情况下,收取包间费是合理的。包间和大厅使用的菜单、菜品不同,包间菜品的选材和制作均比大厅精致,刘某在包间所点菜品不会在大厅出现,不存在同种菜品不同价格的情况。因此,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武侯法院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为:、不合理的规定??
针对两大争议焦点
法院依法宣判
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是否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法院:包间费是差异化服务的对价无强制性
昨日上午,武侯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对于消费者到酒楼就餐,酒楼设置大厅和包间两种消费环境,包间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受外部干扰较小,被告的包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且就餐环境和设施明显优于大厅,消费者在包间就餐所支出的包间费实际是消费者为其使用包间、接受包间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是否允许酒楼收取包间费的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是否收取包间费进行协商,消费者既可选择在包间消费也可选择在大厅消费。因此,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对消费者并无强制性,没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庭审中,被告自认其对在包间消费满一定金额的消费者或老顾客予以免除包间费,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变相设置包间最低消费,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设定免除包间费的条件是被告作为经营者自愿放弃其收费权利的行为,与设置包间最低消费不同,未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
被告是否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将包间的收费标准告知原告?
法院:包间费的收取已经提前告知双方达成了合意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与之相对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在餐饮行业服务中,经营者应该将在包间就餐应享有的服务和费用标准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做出自主比较和挑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方面,原告在包间点餐时所使用菜单的最后一页标有各包间的收费标准,该页上的“三楼包间收费标准”的文字字号明显大于该页的其他文字的字号,且字体与该页其他文字的字体不同,应当可以起到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作用;另一方面,原告在被告处消费时从大厅就餐更换至“V6”包间,随后又更换至“V13渔舟唱晚”包间,就餐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餐饮服务的行业惯例和一般消费者的生活经验、注意义务,不但经营者应当会向消费者告知包间费的收费情况,原告作为消费者也应当对包间是否收费有所注意。因此,结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被告已告知原告包间的收费标准。鉴于此,原告仍选择在包间消费,表明双方已就收取包间费达成合意,包间费是原、被告之间餐饮服务合同的内容,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因此被告向原告收取该包间费380元符合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