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起 诉 状
原告: 银行 A
地址:
负责人: 职务: 行长
被告一: B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C 自然人
被告二: C 自然人 女 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三: D 自然人 男 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 ] 元,欠付利息 34, 元(计算
至 2012 年 1 月 29 日,自 2012 年 1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按照借款合
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110,000 元,以及原告为催收借款
本息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催收借款本
息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即位于 [ ] 承租仓库内的高棉酸板,享有优先受偿
权。
5、由被告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 年 1 月 24 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
约定, 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综合授信人民币 500 万元, 其中流动资金贷款 500 万元, 授信
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24 日起至 2012 年 1 月 23 日止,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
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2011 年 1 月 24 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原
告向被告一借款 500 万元, 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12 年 1 月 25 日止, 借款年
利率为 % ,并约定“本合同是编号为 [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授信额度项下具体
-1-
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 。
为确保被告一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被告一以其拥有的价值为 [ ] 万元的
 吨高棉酸枝 (红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并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签订一份编号为 [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约定该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2011 年 1 月 24 日,原告、被告一及江苏盛永资产监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 [ ] 的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约定由 [ ] 监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原告监管质押物。协议签订当日,
被告一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质物。
另外, 被告二和被告三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与原告签订一份 《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书》,为 [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无论贵行对主合
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贵行均有
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上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 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 500 万元,被告一
也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收到借款。 但是借款到期后, 被告一未能按照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