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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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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doc

上传人:fxl8 2013/4/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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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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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析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实现公民环境参与权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以立法的方式促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多数国家在信息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与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有待于完善。
论文关键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一、政府环境信息的含义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来申请政府行政机关公开其持有的环境信息,或者政府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主动公开一定范围的环境信息。简单地说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作为环境信息的持有者,将其所掌握的并应予以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某种方式让社会公众知晓。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是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确立公众的环境信息权为基本权利。《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保法规都没有将其确立为一项全面的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信息获取权。环境信息权的称谓,大多停留在政治口号和政策层面。因此,应当修订宪法、环境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确认环境信息权的基本环境权性质,使之成为环境行政
管理权、环境决策权、环境参与权的权利基础。
(二)没有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哪些信息应该公开,那些信息不能公开,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来说,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其他的环境信息都应公开。但公众获得信息也会受到笼统和模糊的例外规定的抑制。因此,例外规定不仅要明确列举,而且要清晰的界定,包括适用的具体情形、条件等,避免政府以滥用公共利益之名来剥夺公众的知情权。有专家建议,有必要适当修改《保密法》来保证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的畅通。此外,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三)缺乏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很普遍。一些法律只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而缺乏具体实施权利的程序保障。现在政府多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公布的公布的多是一般的信息,而比较关键、具体的信息,由于没有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序规定,公开的就很有限。我国的立法偏重于政府公布环境信息的程序,对于居民主动行使环境信息权的保障程序,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具有可操作性。
(四)缺乏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救济以及法律责任不严厉。环境信息权法律救济的手段不足,主要表现在公民得到很多环境信息的过程并非是行使权利的结果,而是享受政府行使环境管理权所形成的反射利益。也就是说,能够得到司法救济的环境信息权的范围过窄。另外,环境信息救济的渠道过窄,居民在环境信息权利被侵犯时,难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基于此,有必要在司法中立的基础上,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政府仅仅公开环境信息是不够的,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渠道,否则会使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