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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不满意新岗位,单位能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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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不满意新岗位,单位能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精选).pdf

上传人:tuokeng5979595 2015/9/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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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不满意新岗位,单位能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精选).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员工对不满意新岗位,单位能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官方介入调查诺基亚裁员事件
【案例回放】
诺基亚裁员一事被媒体曝光之后,拒绝接受诺基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收到了诺基亚的一份“特殊的礼物”。据小吴透露,诺基亚 HR 相关负责人在同
员工沟通时表示,诺基亚对此次裁员政策进行了调整,员工可以获得诺基亚 HR
部门为其提供的岗位,如果员工不满意该岗位,则需要同诺基亚解除劳动合同。
7 月 22 日,诺基亚中国开始在内部的网页上公布中国塞班系统研发和服务部门
转移到埃森哲的事项。诺基亚曾要求涉及调整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和按照诺基
亚的要求转入埃森哲中二选一。目前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已经介入调查诺基亚裁员一事。
【争议焦点】
如果诺基亚员工不满意新岗位,诺基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读】
就《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不论是要求要求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和转
入埃森哲中二选一”,还是“在诺基亚内部进行岗位的转换”都对原有的劳动合
同进行了实质上的变更。但在诺基亚两次看似不同的两个提案中,却都对诺基亚
的员工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在诺基亚公司开始提出“在解除劳动合同和转入埃森哲中二选一”的时候,
是寄希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条第三款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来实现其“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依照上述的法条依据,诺基亚公司如果不能与员工协
商一致,可以在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以企业为代表的观点是:企业进行战略调整,将部门解散或转移符合《劳动部办
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中的“企业资产转移的范畴i”,
因此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另一方,劳动者的观点则认为:战略调整
是企业决策的体现,不应该属于客观的情况,客观情况应该符合“情势变更”原
则中的不可预见性、不可归责性和后果条件,因此不应当将战略调整认定为“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此企业、劳动者乃至是仲裁员等,对“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的理解均存在着很大分歧。
随着事件被媒体曝光,诺基亚公司又提出了另一个方案,即“在诺基亚内部
进行岗位的转换”。随着政府机关的介入,在这种情况下其根本上的法律依据已
经发生了变化。如果说诺基亚公司提出的第一个方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那么第二个方案则更多的是套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第四项ii经济性裁员的操作方法。加大内部的员工的吸收与调配。从法律条
文本身来看,上述两个法律依据极其相似,但是从劳动劳动者本身权益的角度看
有着较大的不同。简单来说,如果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进行裁员,需要经过: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
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裁员,则需要经过:听取员工意见→劳
动机关报备→解除劳动合同iii。二者比较发现,前者必须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而后者则是向劳动主管机关报备。劳动者的主导地位大大削弱。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企业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