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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及事故调查规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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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力安全规定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
(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电力安全规定
(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
(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
电力安全规定
(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
(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四)个人不发生违章。
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
电力安全规定
第六十七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监控和治理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设备管理、安全监察等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各企业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六十九条基层企业应结合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各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七十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⑤,由各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电力安全规定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十一条各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由上级企业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上级企业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电力安全规定
第九十条各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各级人员消防责任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安全。
第九十一条基层企业应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消防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第九十二条基层企业应规范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定置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第九十三条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消防和交通安全
电力安全规定
第九十三条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各企业应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机制。
第九十五条各企业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第九十六条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
第九十七条各企业应针对恶劣天气条件行车安全,以及通勤车交通安全等重点工作,落实专项制度措施。
消防和交通安全
电力安全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二级单位重点督促落实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基层企业应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核销。
第一百零五条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