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0年9月27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
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
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
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运
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专用账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
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
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
征得其同意。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
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公司一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
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
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
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
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末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怠于
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
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禁止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
集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