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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哈尔滨红十字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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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哈尔滨红十字会.doc

上传人:maritime_4 2018/9/27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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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哈尔滨红十字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
第二十一届红十字国际大会(1969年,伊斯坦布尔)通过;后经第二十二届(1973年,德黑兰),第二十三届(1977年,布加勒斯特),第二十四届(1981年,马尼拉),第二十五届(1986年,日内瓦),第二十六届(1995年,日内瓦)历届大会修改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原则与条例适用于由于自然或其他灾难所引发的各灾害。
二、在有战争、内战或内部***的国家里开展的各种灾害救活动,应遵守198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同联合会所达成的协议有关规定,或以后达成的类似规定进行。
三、本原则与条例之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依然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节所述之情况。
第二条援助的义务
一、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致力于防止和减轻人类的痛苦,并认定提供和接受人道援助是所有人民的基本权利,向全体灾民提供救济并救助最易受损人群是其基本义务。
二、我们认识到,在帮助灾民生存时,救济工作应具有前瞻意识以确保减低灾民再遇灾害时的易损程度。只要可能,救济活动应致力于增强受援者的抗灾能力,鼓励他们参与救灾的管理与实施,本着对受益人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
第三条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作用
一、灾害的预防、赈济灾民和重建工作首先并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职责。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联合会)应通过各国红会本着与政府部门合作的精神积极向灾民提供救助。原则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援助是辅助和补充性质的。基本上是在紧急和重建阶段开展的工作。但是,如果条件许可,并具有必要的资源与手段,也可承担长期灾害援助工作。此类援助工作应以提高抗灾、备灾能力为目的。
第四条协调
一、考虑到对灾民的救济工作需要国内和国际间的协调,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在坚持其原则的条件下,在实施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的援助。
二、考虑到联合会作为一个具有主导作用的灾害救济组织,各国红会在灾害发生时应向政府提供服务以帮助协调非政府组织的赈济工作。联合会应给予支持。
第五条联合会的作用
一、联合会作为提供灾情并为各国红会服务的信息中心,在国际上协调由各国红会、联合会或通过这些组织提供的援助。
二、联合会应支持国家红会与其政府联系以确立并发展其在救灾备灾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条准备与互助
一、在灾害发生时提供援助是各国红会的任务。
二、鉴于各国红会之间的团结,当救济需求已超出他们各自的资源能力时,他们应当互助。
三、在尊重各自独立和受灾国主权的同时,各国红会为此而开展的互助,旨在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和平。
第七条援助的途径及方法
一、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对灾民的援助是不分性别、国籍、种族、宗教、社会状况或政治见解的。援助是完全根据每项需求的重要性和它们的轻重缓急而进行的。
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救济工作的实施应注重经济、效率和效益。其实施情况需进行通报,包括审计收支账目,以求反映真实合理的情况。
灾害准备
第八条全国救济计划
一、为应付灾害的后果,各国应制定一项全国性的计划,有效地组织好救济工作。如果尚没有这样的计划,该国红会应敦促制定这项计划。
二、该计划应明确社会各个方面——公共服务部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志愿性质的机构、社会福利组织与有资质的人员——在灾害预防、救济和重建方面的具体任务。
三、为了保证迅速动员和充分、有效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