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及监督内容、方法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1、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
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献血法(1997年)
食品安全法(2009年)
2、传染病防治方面行政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1989年)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200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
3、传染病防治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4、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对象及主要环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通运输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健康相关产品经营单位、生物制品单位以及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监督管理的主要环节:主要是针对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三个环节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履行法定职责监督:
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7、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在职责分工方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在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爆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四)检查内容及方法
1、查看传染病报告及疫情分析(月报)。查看辖区甲、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监测报告分析情况。
2、实验室建设达到《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3、疫情报告情况。抽查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是否存在缓报、瞒报、谎报的行为;
4、疫苗分发管理情况;
5、医疗废物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五)法律责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