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诬全
前
本标准是对的修订。
本标准依据实施的经验,参照国内外船级社规范及有关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较相比有下列主要修改:
.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设计压力不大于,介质为水及饱和蒸汽的锅炉;设计压力
不大于,介质为温度不高于℃的水或空气的受压容器;
.对级船用锅炉及级受压容器的分级作出了具体规定;
.增加了型接头对接焊缝设计、焊接、检验和试验方面的内容。
.将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七四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海陆锅炉集团公司、欧堡工业(青岛)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中国船
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青岛船用锅炉厂、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良、张世鸣、包强。
本标准于年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用辅锅炉及受压容器受压元件。
焊接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辅锅炉及受压容器(以下简称锅炉及受压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焊缝检查、焊后
热处理和焊接试板力学性能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介质为水及饱和蒸汽的锅炉;设计压力不大于
介质为温度不高于℃的水或空气的受压容器。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埋弧焊焊缝坡日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要求
一般要求
焊工资格和标记
凡从事锅炉及受压容器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应持有船检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书,且只能担
任与其合格类别相应的焊接工作。
施焊后,焊工应在主焊缝附近打上低应力焊工钢印标记,井在焊接施焊卡上注明施焊结点和
钢印号码。
焊接材料
选用焊接材料的强度和韧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熔敷金属的抗拉强度。。不小于母材规定的最小抗拉强度,且不大于母材规定的最小抗拉强度加
上;
熔敷金属的伸长率,且不低于母材规定的最小仲长率的
手工焊应选用低氢型的焊条。
金相组织应基本类似、强度等级不同的钢材之间的焊接,应选用抗拉强度介于两者之间的焊
接材料。
所有焊接材料必须经过船检部门认可,并且有合格证书。
国家质技术监督局一批准一实施
焊接环境
当焊接环境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若无有效防护措施,严禁施焊:
手工焊时风速大于,气体保护焊时风速大于
)相对湿度大于%
)下雨、下雪时室外作业。
当焊件温度低于℃时,应在施焊处两侧各范围内预热至℃左右,才能施焊。
焊接设备
焊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置在遮蔽处,且可靠接地;
能保证达到所要求的焊接质量,且保持有效的工作状态和有适当的设施来测量电流和电压,电
流电压表应在有效期内周检。
焊缝设计
锅炉及受压容器壳体上的主要焊缝均应采用对接焊。
若筒壳与管板采用型接头对接焊缝,应满足下列条件:
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
焊缝坡口必须开在管板上;
型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厚度,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位均应封焊,不
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氨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
门锅炉及受压容器上的短管、法兰和座板等,一般应采用双面连续的角焊缝。
应避免两条以上的焊缝相交于一处,对接焊缝不可在尖锐的角度下相交,主焊缝之间的距离
应不小于。受压部件的角焊缝与对接主焊缝边缘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
非受压部件的焊缝应不穿过主焊缝或接管焊缝。非受压部件焊缝的边缘与主焊缝或接头焊缝
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受压部件板厚的倍或(取较小值),如果不可能时,则应穿过主焊缝
并对称布置,且不可在靠近主焊缝或管接头焊缝区域停止。
应避免在焊缝或靠近焊缝处开孔,当焊缝中心线到开孔边缘的距离小于或倍开孔
板厚度(取较大值)时,开孔应穿过焊缝,使焊缝中心线与开孔的中心线尽可能重合。此时,焊缝开孔处的
两侧均应作无损检测,每侧检测的长度至少应为或倍开孔板厚度(取最大值),且需进行热处
理。
筒体如果由不同厚度的壳板和管板组成,管板和壳板对接见图,应使筒体横剖面上不同厚
度的板的厚度中心线形成一连续圆。厚板的焊缝边缘应机加工削斜,削斜长度应不少于板厚差的倍。
一图
扁球形或椭球形封头和筒体壳板的对接,当封头和筒体沿整个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