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版)
目录
总则
定义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费用
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
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
争议及处理
应收账款的回购
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
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ⅩⅩ银行,由中国ⅩⅩ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ⅩⅩ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ⅩⅩ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除中国ⅩⅩ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ⅩⅩ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ⅩⅩ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
(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ⅩⅩ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无条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六)无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ⅩⅩ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由中国ⅩⅩ银行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保理业务。
(七)信用风险,系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日内未能足额支付到期账款的风险。
(八)争议,系指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提出抗辩、反索和抵消,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对应收账款款项提出权利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抗辩。
(九)销售分户账管理,系指中国ⅩⅩ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逾期、争议、贷项通知等各种信息和相关资料,协助卖方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十)应收账款的催收,系指中国ⅩⅩ银行根据保理合同,按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采取电话、书面催收和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买方支付价款,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十一)信用销售控制,系指卖方为了获知对特定买方采用信用销售时能获得多少信用风险担保而向中国ⅩⅩ银行提出信用调查申请,由中国ⅩⅩ银行对特定买方进行调查和资信评估后将评估结果通知卖方的行为。信用销售控制结果不构成对中国ⅩⅩ银行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
(十二)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系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ⅩⅩ银行在为买方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到期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中国ⅩⅩ银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十三)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系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ⅩⅩ银行因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为特定买方(付款人)核定的最高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十四)保理预付款,系指根据卖方申请,中国ⅩⅩ银行在受让的核准应收账款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价款。
(十五)保理预付款比例,系指对于中国ⅩⅩ银行受让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中国ⅩⅩ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与受让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之比。保理预付款比例不超过核准应收账款金额的80%。
(十六)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系指任何时点中国ⅩⅩ银行根据受让的各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所得之积的加总求和值。其计算公式为:
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每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保理预付款比例)
(十七)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系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中国ⅩⅩ银行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