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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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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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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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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依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目录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3
第二条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6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6
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8
第七条项目交付 9
第八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9
第九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9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第十二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2
第十三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3
第十四条保密 13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4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4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5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5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15
甲方:依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立军
住所:依安县泰安北大街
邮编:161500
联系人:王宝强
电话:0452—7024038
传真:0452—7024038
乙方: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志祥
住所:依安县依安镇泰安大街214号
邮编:161500
联系人:袁志祥
电话:0452—7029507
传真:0452—7029507

鉴于:
1、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依安县人民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关于明确依安县依安镇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函》,将“棚户区改造”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2、依安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事项已经依安县人民政府审批;
3、甲方依安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统筹货币化安置补偿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项下依安县依安镇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项目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依安县人民政府,该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在黑龙江省依安县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223790508094G,法定代表人为袁志祥。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3、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
4、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5、本项目:指依安县依安镇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项目。
6、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7、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8、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9、“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成交通知书、合同、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1)本合同;(2)合同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
(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或安排。
(四)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棚户区改造服务。
(一)服务项目名称:依安县依安镇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项目
(二)购买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改造地块共有20个地块分别为D-57方、D-58方、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