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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
第十二条文化馆按其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3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置省级文化馆,市(地、州、盟)应设置市级文化馆,县(旗、市、区)应设置县级文化馆。
第十三条文化馆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m2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000m2但不足6000m2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m2但不足4000m2的为小型馆;
第十四条文化馆的设置原则应满足表1的规定。
服务人口不足5万人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设置原则表1
类型
设置原则
城镇人口或服务人口(万人)
服务范围或服务半径
大型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大城市
≥50
市区
中型馆
中等城市
20~50
市区
市辖区
≥30
~
小型馆
小城市、县城
5~20
市区或镇区
市辖区或独立组团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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