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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iaxidong_01 2015/9/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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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对诈骗案采取冻结措施的思考
摘要: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采用冻结侦查措施。采用冻结措施对查明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充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电信诈骗案中,实为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一项直接、主要、快捷的方法。然而,对于冻结措施的后续处理,由于法律规定与现实执法不相适应,导致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中有时难以真实有效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成为公安机关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大困扰。本文以未破电信诈骗案为例,对当前冻结措施后续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危害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考,值得学****研讨。
关键词:冻结财产返还被害人措施
冻结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执法需要,在开展侦查办案时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是保护公私财产,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实施冻结措施后续处理的规定存在限制性,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不能及时,甚至于不能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挽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民意警务”的大背景下,“为民务实”执法主题在有些个案的办理上,成为一句空话和口号,直接严重影响到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现笔者结合2014年3月9日发生在贵州省某县的一起诈骗案对冻结措施后续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
2014年3月9日10许,被害人余某想把之前存在理财通里的钱取出。由于其理财通所绑定电话不再使用,无法收到短信验证码,于是在网上查找到
“客服热线电话”,按照“客服热线”的提示,其在取款机操作将69816元分别打入“客服热线”提供的两个帐号供激活理财通。“客服热线电话”告诉余某69816元会在个工作日内转入其办理的理财通内,到时理财通内的钱可以一并取出。当日11时许,被害人余某再次上网搜索“客服热线电话”,才注意到归属地不对,自己被骗,逐报警。
贵州省某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的规定,迅速对余某将钱转入的两个账户存款进行冻结,顺利将被害人被诈骗钱的进行了保全,有效避免了损失。尽管如此,贵州省某县公安机关还是不能解决执法为民、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由于案件未破,不能移送起诉,至今未能将被害人的损失追回返还被害人。咨询银行,银行答复只有法院才能划扣,或只须账户本人才能提取账户内存款余额;询问法院,法院答复等公安机关破案移送起诉,判决以后才能划扣。为此,引发被害人多次往返贵州省某县公安机关询问,滋生不满情绪。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
一、公安机关没有权利从冻结的账户中,提出现金返还被害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对公安机关冻结侦查办案采取冻结措施后续处理的法条。该条文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也就是说,对于冻结的财物,公安机关只能对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进行处理(即,三日内予以解除冻结)。对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冻结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