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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3/4/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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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本质探微
——经济法概念界定和制度构建的理性基础分析
冯果武汉大学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9-1-31
浏览次数: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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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性/社会性/政府干预经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内容提要: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两个基本属性,其中“经济性”阐述了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表述的是经济法的制度范畴;“社会性”阐述了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法,表述的是经济法的价值范畴。以这两个基本概念为基础构建出的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与理论体系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并为今后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打开了一条新的思路。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这一新兴法律部门一出现就给德国法学家留下了“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和社会化特征”[1]的印象,“经济性”和“社会性”也成为经济法的两个本质属性。其中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是政府干预(调节、协调、管理)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的“社会性”则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最终价值的目标之法。“经济性”和“社会性”是我们研究经济法的出发点,这两个本质属性是所有关于经济法理念的源头。
一、经济法的“经济性”
“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的“经济特性”。所谓“经济性”自然是指与经济密切相关的属性。这里的“经济”是指社会中的一切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活动。在各部门法当中,涉及社会经济的法律有民商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等,这些部门法都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特征。但正如史际春先生所言,如果以拿破仑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话,则经济法对经济准则的表述则通常不加“翻译”,而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将其赋予法律效力,因而更具有直接性,且其精神因素极其微弱[2]。这是由经济法自身的特性和任务所决定的,因为经济法规范的是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性行为”,即政府依经济规律出于一定的目标所为的政府行为,所以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同时,作为经济性的体现,也要求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必须注意政府干预成本和社会收益之间的权益对比,这是评判经济法立法成功与否的标准,对此,笔者在后文中再加阐释。
对“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的解析。首先,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之法”而不是“国家干预之法”。“国家干预”的提法主要来自于经济学界,其国家干预中的“国家”包括了不止政府机关,还有立法、司法机关,所以,在经济学家确认的国家干预手段中,法律被列为其中之一,而我们要研究的恰恰是法律是怎样作为手段“帮助”国家干预经济的。国家和政府有着不同的内涵。政府是国家的下位概念,是国家概念的必有因子;国家包含有太多的含义,而我们所要研究的重点只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利用其拥有的强制性、权威性的权力对社会经济施加影响的过程。在“政府干预经济”这一命题中,政府只是作为握有强制性权力的权威性主体的抽象。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应为“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其次,关于国家介入经济的方式,经济法学界也有不同的表述,诸如干预、调节、管理、协调等,而且各个学说都为自己所使用的这个动词提出了各自的理由。“管理”和“协调”都有将政府介入经济的方式具体化之嫌。政府在介入经济的过程中有其管理的一面,也有其协调利益的一面,无论是使用“管理”或是“协调”都显得有些片面。比较而言,“调节”和“干预”似乎都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