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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契约论角度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doc

上传人:wuxwivg046 2015/9/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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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婚姻契约论角度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在离婚率在不断攀升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在法学界引起了重大争议,全国各地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也不一致。本文从婚姻契约论角度分析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论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忠诚协议;婚姻契约;法律分析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理解
一般而言,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一方若违反约定的忠实义务,则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引起广泛争议主要是违约条款的设定。忠诚义务具体的内容,法学界也说法不一。很多学者认为忠诚义务应作狭义解释,主要指夫妻一方不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1,9-10]。笔者认同该观点。
二、法学界与司法界对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
目前,法学界与司法界对该忠诚协议的认定分为两种,即有效说和无效说。
(一)有效说
有效说主要理由有:;,法律应认可其效力[2];《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是对婚姻法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规范的具体化[3]。
(二)无效说
无效说主要理由有:1.“夫妻互相忠实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4];,而人身关系不能由契约来调整;3.“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5]。
三、从婚姻契约角度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分析
结合“有效说”和“无效说”的观点,笔者从婚姻契约角度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如下分析:
(一)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是婚姻契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是法律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本质上就是夫妻之间互相交换感情、性和劳务等等”[6]。因此,婚姻是一种包含伦理、道德的特殊的民事契约。
我国《婚姻法》全文中,“应当”一词重复出现25次,如第七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一条“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等。这些条款中,“应当”一词含义基本上等同于必须。《婚姻法》25个“应当”一词理应具有同一含义。因此,我国于2001年修订通过的《婚姻法》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作为第四条内容之一,就已经把夫妻忠诚义务已经从道德义务提高到法律义务范畴。
(二)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已认可了婚姻契约论的观点
从我国婚姻法律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变迁情况看,《婚姻法》没有直接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但是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采纳了婚姻契约论学说观点。婚姻契约论强调“自由、平等、正义”等思想在我国的婚姻立法和司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人身关系方面,《婚姻法》也确立了夫妻可以通过契约方式处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该约定为有效的规则。如《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