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步入了依法保护的新的历史阶段。六章四十五条的法律条款,从调整对象、保护原则、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到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使我们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违法有责,拥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要树立依法行政、依法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使保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深入发展。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就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作一简单介绍。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特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
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时分为10大类:
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整个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文化遗产共有的性质和特点,例如:都是人类历史的遗存与见证,具有历史时限性;评价的基本标准都是是否具有历史价值、文学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等等。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其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主要是:
1、其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是静止的实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其价值主要通过人们行为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来,反映的是人们的情感、智慧、思维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等精神的因素。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下来的历史的活的见证,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并被继续传承下去,只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变迁,目前进入了衰微状态,但它不是“死”文化,而是活的、生长着的文化,仍然在与自然、历史、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传播、发展,是仍处于存活状态的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流变性。
3、世代相传的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本质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主要依靠特定民族、群体、个人的行为活动包括艺术表演活动、民俗活动、工艺技艺活动甚至生产生活等活动表现出来,通过人的活生生的现实行为活动所创造和表现出来。因此,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依靠社区群体、民众的实际参与,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才能保持、延续下去。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4、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积淀下来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它扎根于民间,生长在民间,往往就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民族特色、地域特色比较鲜明。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一)指导方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
“活态流变”的特点而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在保护的手段、方式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差异性。
就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所谓“保护”的本质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措施包括考古挖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依附于特定民族、群体而存在的活态文化,除了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等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