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招投标投诉.doc

格式:doc   大小:38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招投标投诉.doc

上传人:cjc201601 2018/9/30 文件大小:3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招投标投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聂义明律师接受浙江河海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进行招投标投诉,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情简介:
浙江河海建设工程公司参与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北黄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赤野湖清淤工程”投标,开标后确定为投标最低价,但被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欠缺解讫联而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找到聂义明律师,经聂义明律师分析案情并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投诉后,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决定招标项目从新进行评标。
附:聂义明律师的《招标投诉书》
招投标投诉书
投诉人: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州大道西段(189)702号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董剑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义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9号中科开物大楼16楼
联系方式:027-87877677,**********,邮政编码:430072
被投诉人: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115号城东新区指挥部
联系人及方式:李翔,0713-8454760
投诉人于2016年6月18日向被投诉人对“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北黄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赤野湖清淤工程(合同编号: HGH-,项目编号:HGJY(2016)0044,招标编号:HGJYGC-2016-39)”中标结果公示发出《质疑书》。2016年6月20日,投诉人收到被投诉人《关于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质疑书的回复意见》,投诉人认为回复意见欠缺法律依据。现,投诉人向贵单位提出投诉。
投诉请求:
1、请求责令被投诉人暂停赤野湖清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2、请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重新确认投诉人为中标人。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6日,被投诉人发布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公告。2016年5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投标文件。当日,被投诉人在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层开标室,进行开标工作。开标时,投诉人的投标价格为5,195,,是十名投标人的投标最低价。被投诉人当场确认,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金额为162000元。
2016年6月14日,被投诉人发布的赤野湖清淤工程评标结果公告表明,投诉人的投标价格5,195,,但被投诉人却以“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被拒绝”为由将投诉人的投标认定为废标。经与被投诉人沟通得知,被投诉人以投诉人的银行汇票欠缺第三联“解讫通知联”,而认定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应被确定为中标人。分条陈述如下。
一、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不要求入账,且能起到投标保证金的担保作用,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担保作用,对采用银行汇票的投标保证金无须要求资金进入招标人账户,投诉人提交的银行汇票能起到担保作用,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被投诉人以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投标保证金无法入账为由认定废标与法律规定不符。
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