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子商务,征税or不征税?
今年“双十一”天猫疯狂购物节在24小时内销售额达到571亿元,人们在又一次感叹电子商务急速发展以外,不得不对其一直以来被探讨的另一个话题重新展开热烈讨论―电子商务,究竟该不该征税?
一、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曾指出,我国当下电商交易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约一半交易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进而导致假冒产品充斥、侵权现象严重;同时,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等行为也导致了行业的不公平竞争―正规注册经营企业成本高昂,劣币驱逐良币。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也表示,自己曾在调查时发现,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几乎成为一种潜规则。而法律法规的缺失,技术手段的局限,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税收意识的淡薄,使得监管工作面临难题。
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任何商业活动,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就应当纳税。而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若要征税,其可能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然而现实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其对传统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尚且缺位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征税,将会面临如下几个问题:
(一)纳税主体和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传统的征税方式中,纳税主体以工商或税务登记为准,纳税人通常是销售货物一方,这是非常容易判断的。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中,纳税主体采用虚拟注册、虚假信息等方式对身份进行隐匿,即便设置了实名登记制,也只是针对电商平台而言,与工商或税务登记无关。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的权力。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有三种: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与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中,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确认收入来源地,所谓的税收管辖权也就无从谈起。再以跨境经营为例,外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电子信箱或网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其税收管辖权当以网站或电子信箱的设立地或服务器所在地为准,还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所在地为准?无从判断。
纳税主体和税收管辖权的难以确定,将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及时、有效地对交易双方的全部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漏管、漏征、漏审的现象突出,进而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
(二)征税对象和纳税环节模糊化
征税对象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若网络销售本身只是一种交易协议的达成方式,其货物转移、劳务发生等依然是在传统的交易领域中进行,那么征税对象直接指向货物转移和劳务发生的行为,毋庸置疑;但如果达成交易的产品本身是以数字化的方式传送与销售,则征税对象是什么,就没有现成的规定了,这将导致实践中税务处理的混乱。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诸如,流转税发生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发生在分配环节纳税等。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由于交易的过程不易被控制,原有的纳税环节也就难以确认,若原交易方式中还存在第三者(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