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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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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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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加强渡口管理,保障国
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本省境内的河流、湖泊、
水库和长江两岸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
运所需场地、道路、码头、渡过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省渡口分为以下三类:
(一)交通渡口:设于交通要道或旅游区,由企事业单位经营,
主要为旅客或车辆运输服务;
(二)乡镇渡口:设于农村或集镇,由乡(镇)村集体、联户
或个体经营,主要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三)内部渡口:设于工矿企事业单位内部,专为本单位职工
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渡口安全
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除经营单位(者)对安全
全面负责外,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负责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渡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
应按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渡费。对渡口经费确有困难的,
当地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解决。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渡口航行安全
实行监督指导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渡口
 
 
第七条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须向当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由该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由双方协商
一致后,分别办理批准手续。严禁私设渡口。汽车渡口的设置应
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交通主
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渡口应设置在河势稳定、岸平水缓、航道宽畅、上下方
便的地方。不得在狭窄、弯曲、水流湍急的河段上设渡,不得在
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仓库地设渡。
 
第九条渡口两岸应设置合适的码头。乡镇渡口应有可供旅客上下
的坡道石阶,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须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汽
车渡口须构筑坚固的专用码头,其坡度不得大于十分之一。汽渡须
配备牵引、消防等设施和供旅客上下渡船的走廊。
 
第十条严禁在通航水域使用缆渡。非通航水域设置的缆渡,其缆
绳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
 
第十一条渡口两岸应设立明显的《渡口守则》牌,以便过往人员
遵守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渡船
 
 
第十二条渡船须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港航监督机关登记,
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后,方可投入渡运。未
经检验发证的渡船不得渡运。
 
第十三条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设备完善有效。严禁带病
航行。水泥船不得在长江、湖泊中作渡船使用,在其他水域使用
时其首尾舱应保持水密。
 
第十四条渡船两舷应设置安全栏杆,汽车渡船应在甲板两端设
置防止车辆滑冲的有效装置。
 
第十五条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汽车渡船所配消
防设备应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的
车辆。
 
第十六条渡船应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载重水线和抗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