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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继续教育档案
第二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研训、其他等;其中培训项目包括校长培训、教师全员岗位培训、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者)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和其他培训,具体存档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各类表格、课程安排、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等。
第三条  各级中小学校建立校本培训工作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保障机制、内容方式、管理机制、成绩成果、其他等。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建立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参加培训年度总结,教师个人研训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复印件),各门培训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单),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盒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规格,各市县(单位)自行征订印制。
第五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  逐步实现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教师培训网络信息库,运用计算机与网络进行培训管理,以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质量,更为迅速、准确、快捷地查找和使用档案。
第三章   学分登记审核
第七条  在全省进一步实施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简称“学分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统一印制,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要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10学分,五年一轮的培训周期内要共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50学分,才能被认定为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继续教育考核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职称评聘、工资晋级、评优评先和绩效工资发放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省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学分登记工作,并负责审核认定省属学校登记的继续教育学分;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审核认定本市县教师参加各级培训所取得的学分,指导监督所属各学校学分登记工作;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教师参加各级培训活动所取得的学分,接受当地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按年度登记。学分登记审核时间统一为每年1至4月。学分登记审核基本程序为:教师填写学分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登分佐证材料——教师任职学校登分员审核汇总——教师任职学校将教师学分登记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后登记——报送本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学分登记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部门、学校要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依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见附件)所规定项目和标准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登记项目、标准,作如下说明:
1、跨年度的项目,允许在该项目总分范围内分年度、分阶段登记学分。
2、对教育教学、教研培训中同一活动、同一成果或参加同一种竞赛获多级奖励的只记学分最高一项,凡其他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以此类推,不能重复计分。
3、学历达标或提高培训,按每学年分别记5学分;按学年记分时,教师必须提供每学年的学****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记分。
4、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基地脱产培训按每天分别记2学分、,单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