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利大于弊2016/1/25
1 .什么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媒体介入是否可以让它达到一个健康的状态
,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这里的民主是否表示言论自由,信息公开化等
、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主体: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拥有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解决。尽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有了“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将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原因在于媒体通过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影响公众舆论,从而对法院和法官施加了一种无形的压力,在这种舆论压力下,法官的理性将会发生偏移,进而对案件做出一种不合理或不公正的判决,这对司法独立是很不利的。并把这种由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导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受到媒体影响的现象称之为媒体审判。于是有学者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独立,应该通过立法来对媒体的这种行为加以限制。
“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2],以此来指出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与判决相反的报道和评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媒介只要遵守新闻自由的一般规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客观的报道和评论。司法的公正性要求法官理性地审理案件,按照正常司法程序来执行,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如果法院的判决因为受媒介的影响而发生偏颇,法院不应该把责任推归于媒介对案件的报道,而是应该从自身上找原因,因为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因素是法庭或者说是法官,而不是媒体。新闻报道不在理而法官不能判断,或者能够判断却不能坚持正确的立场,结果导致司法的不公,这不能说是新闻审判导致了司法不公,而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本身的自我完善来实现,因为如果因此放弃报道,等于媒体放弃了舆论监督的权利。
1、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与媒体有着共同的价值标准,那就是公正。在法制国家里,法律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最根本宗旨是体现它的公平公正,维护每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媒体则是通过不同侧面的报道来对案件做道德上的评判,呼唤人们内心的良知和正义感。
媒体一项重要职能是它的监督作用,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也是司法监督的一部分,媒体只要不超越司法的界限,媒体介入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法院对案件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