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
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 年 6 月 29 日,《刑法修正案 ( 六 ) 》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
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
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
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
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
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使犯罪主体
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
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
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
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
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
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
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
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
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
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
罪主体为自然人,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