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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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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doc

上传人:dlmus1 2018/10/3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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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自用且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拖船、趸船、浮船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权限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由两个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条【抵押光租】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变更、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籍港名称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船舶,可以依据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光租外国籍船舶的,由船舶承租人依据其住所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登记一般规定
第七条【登记程序】船舶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记载于船舶登记簿;
(五)发证。
第八条【登记申请】申请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合法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船舶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船舶登记机关建立的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材料一】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确认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条【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内部材料免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可免予提交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的证书。办理船舶登记申请时,同时办理其他海事业务的,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可免予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申请撤回】在船舶登记证书签发之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终止办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三条【审查要求】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船舶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是否表面一致。
第十四条【审查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制作并发放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六条【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呼号、识别号和主要技术数据;
(二)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三)船籍港和船舶登记号码;
(四)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日期;
(五)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七)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八)船舶为数人共有的,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九)船舶光船租赁的,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十)船舶已设定抵押的,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十一)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协助执行的事项。
第十七条【变更登记】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证书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