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篇市场主体篇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破产债权)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三节) 第八章重整(第四节) 第九章和解(整顿第四节三破产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五节)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启动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是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依据。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因此,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有: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二、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二、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破产企业的工商核准登记情况确定。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思考[6-1]:蓝天服装厂是大连市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2013年6月,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负债总额高达600多万元,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400多万元,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0万元,无力偿还全部到期债务。拟向有关法院申请宣告破产。问题:本案中服装厂及其债权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解析:该厂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债务清算。服装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厂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服装厂及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服装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