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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档案局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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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档案局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10/3 文件大小:1.1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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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档案局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吴江区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备注1文件材料归档管理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第十五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并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由本单位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区档案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和记录载体,尤其是电子文件是否应归尽归;是否定期移交,集中管理10%1次/年自查报告、现场检查、系统测试与评估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子文件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二)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划分准确;(三)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当同时归档;(四)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五)电子文件应当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储格式进行归档,属于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使用专用保密存储介质存储,并按保密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或者缩微胶卷同时归档2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区档案局专业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档案的各类条件是否符合安全适宜的规定要求10%1次/年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档案馆库建筑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各单位应当配置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3档案鉴定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区档案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销毁档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并造具销毁清册10%1次/年自查报告、现场检查 4档案依法移交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区档案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