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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18/10/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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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
《 《
“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
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
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
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 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 (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
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本行认
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
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
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
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 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
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
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 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
性。
第五条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 合理确定对
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 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
资本净额的 15%;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授信业务管理
第六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 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
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在充分考虑各个授
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 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
整体信用状况、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将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时, 应采取组
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是指本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
本余额 15%以上或本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 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 完整的信息资料, 包
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
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
要诉讼情况等。
第十条 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 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 要对照授信对象
提供的资料, 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
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 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
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