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题目:论中国宪法权威的来源与树立
论我国宪法权威的发展
[摘要]:宪法的权威是指宪法的作为根本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准则,简言之即要体现宪法的至上性、至尊性和至信性。宪法权威的来源理论界仍有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宪法的权威包括宪法的内在权威和宪法的外在权威。宪法的内在权威又分为信仰权威和道德权威;宪法的外在权威则分为制定权威、事实权威(基于特定事实产生的权威)和实际权威。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宪法的权威,笔者希望通过深入分析影响我国宪法权威建立的因素,进而能有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推进我国宪法权威真正树立,确保我国宪法制度及相关机制的确立和发展。
[关键词]: 宪法权威; 内在权威:外在权威:
一、宪法权威的内容
“权威”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其的解释是“使人信服的力量或威望。”法学上“权威”一词,源于拉丁文auctoritas,原意是指威信或及创始人,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后来慢慢泛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威望并能使人信从而具有支配作用的决定力和影响力。笔者认为宪法的权威含义有:(1)宪法至上。宪法的至上性分为形式至上性和实质至上性。宪法形式至上性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
如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作用,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实质至上性体现在一切组织和个人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严格遵守宪法,任何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如日本现行宪法第99条规定:“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2)宪法至尊。宪法至尊又可称为宪法至圣。宪法规范是神圣的,也是不可侵犯的。[1]任何侵犯宪法尊严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宪法至信。卢梭在对法律分类时指出,“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时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2]即是说,公民内心的法律才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可见他强调公民内心对宪法的信仰。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3]
二、宪法权威的树立
宪法权威包括宪法的内在权威和宪法的外在权威。宪法的内在权威又分为信仰权威和道德权威;宪法的外在权威则分为制定权威、事实权威和实际权威。
(一)宪法的内在权威
道德权威,即宪法可以主张什么样的道德基础。惠尔认为宪法具有法律权威和道德权威。惠尔在论证宪法权威的道德性时指出,“从道义上来说,宪法也是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是法律与秩序产生的—个前提。”因此宪法从道义上应该是统治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超越一切的最高法律。这个论断不过是在道德领域里重复美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在法律领域里的论据。随后惠尔又指出“宪法可以是某共同体的法律和秩序的基础;但是,单纯的法律和秩序还是不够的,它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秩序。”宪法是法律和秩序的基础,但仅仅法律和秩序是不足为据的。一个好的政府,一个好的秩序才能为人民所服从。如果少数人认为生活在—个糟糕的宪法之下,并月试过别的方法而没有成效,他们就会诉诸高于宪法的法如自然法。并非宪法当然享有道义上的权威,而是宪法必须建立在道义的基础上才能享有权威。惠尔又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宪法的道德权威,即宪法可要求服从,只是因为它依照自然法建立了政府。只要契合自然法,宪法就有权威。当然惠尔本人也认为宪法道德权威的理论较之法律权威理论非常模糊和不确定。[4]
信仰权威,即指宪法的权威来自人们的信仰。信仰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某种事物所产生的一种至高无上情感和态度。《辞海》对信仰的定义:“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
”美国是宪政比较发达的国家,无疑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至关重要的因素,美国公民可能不精通一些具体的法律,但是没有人不知道宪法的,在很多场合下,美国民众想起用宪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宪法在美国民众心里是崇高的、神圣的。对于一般法,我们认为,他的权威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而对于宪法权威,来源于“更高级法”的“假定”。这种“假定”根源于人类理性,根源于人们是否有炽热的宪法信仰情感。倘若在公民的思维里,在立宪着的心中,在掌握国家最高统治权的人的灵魂深处没有这种“更高级的法”的信念,则宪法就仅是一张人们可以随便填写的“白纸”而已!根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