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地方标准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
(试行)
DB62/T25-3048-2010
目次
总则……………………………………………………………(1)
建设用地………………………………………………………(1)
建筑间距……………………………………………………….(8)
建筑退让………………………………………………………(12)
建筑高度和景观………………………………………………(14)
道路交通及绿化………………………………………………(16)
附则……………………………………………………………(18)
总则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涉及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因故暂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方,确需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指标。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技术标准和规划条件;但除本规程特别内容外,相关规定不应违反本规程。
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m2)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
500
1000
1500
2000
1000
3000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占地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建设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建设项目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其他交通集散场地、消防通道、绿地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解决。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商贸办公C1C2
教科
文卫
C3~C6
一类
M1
二类
M2
三类
M2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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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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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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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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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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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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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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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层、文化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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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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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