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方因承建工程,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设备,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租方预计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钢管吨,扣件套,上托根[实际承租数量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发货(承租)单据为准]。
二、承租方预计承租起止时间:2014年1 月 3 日起至 2015年 12月 30 日止。
三、承租方确保租赁物用于施工地点:南宁市吴圩镇,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或转到其它地点使用。
四、合同履行地和费用负担:承租方承租物的提货,返还地点均为出租方仓库,装车,卸车,上垛和运输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五、承租方提租赁物前必须向出租方交付押金。租赁期间押金不冲抵租金,待租赁物全部返还出租方后结帐时退回押金。
押金标准:钢管1100元/吨, 扣件10元/套,上托10元/根。
六、租金按下表标准计收:
品名
规格(单位 mm)
单位
租金
数量
时间(天)
金额
钢管
Ф48
吨
·日
2600
720
4492800
扣件
Ф48
套
·日
10000
720
36000
上托
600
根
·日
1200
720
43200
合计
4572000
七、租金计算方式:租期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租期超过30天。按承租方提取租赁物日起至返还租赁物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租金的结算凭据: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租赁物发货(承租)、返还单据为结算凭据。
八、租金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承租方预付租金肆佰伍拾柒万贰仟元整(¥)及押金叁佰万元整(¥)。
九、承租方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费用,返还租赁物时,必须按下表向出租方交纳维修费用和上垛力资。
钢管断头切割费
上托清灰涂油费
钢管弯曲校直费
钢管清灰上垛力资
扣件清灰涂油费
上托上垛力资
十、承租方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物,不允许切割、焊接、钻孔、改行、应原物返还,按发货(承租)单据记载进行验收。承租方切割钢管,每吨(250米)补偿出租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