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槎水镇护路公约
为了维护农村公路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潜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乡规民约》。
一、槎水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木岗、龙关、中畈、皂河、槎水、油坊、乐明、万全、金波、后冲、逆水、。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县道公路边沟外缘10米外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道公路边沟外缘5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边沟外缘3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造物。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杆线和非公路标志,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杆线、埋设管线、电缆,应事先征得镇政府同意、并得到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镇土地管理所和建设所在审批建房时应严格遵照第二条之规定进行审批。
四、在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损坏公用行道树木。
五、各村民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推行多元化养护模式,努力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六、沿路各村民委员会要监督、教育群众,不得挖掘、侵占、蚕食公路;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建筑材料、农家肥料等杂物;禁止在路肩上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骑路集市贸易。
七、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赔偿道路损坏修复费用。
八、本《乡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希望广大群众遵守本《乡规民约》,树立爱路、护路的良好风尚,切实把槎水镇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好、养护好。
潜山县槎水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