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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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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法
绪论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性质
自然属性: 1.***差别和性本能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有其社会属性决定的,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几个常用概念: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
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关系的区别?

外延形同,可以互换
二、调整对象: (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财产关系
概括地说,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因一定的亲属身份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六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要求:、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一夫一妻
要求:(区别事实重婚与事实婚姻)
主体:当事人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个人同时处于两个“事实婚”
在《婚姻法》第10条中,重婚的性质为无效行为,仅包括一个人同时
有两个“法律婚”的情形,“事实重婚”不属于该条的规范事项。
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婚姻法》第46条中,重婚的性质是
违法行为,只有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法律婚”或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的情况才属于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
“事实重婚”问题因为如果是两个“事实婚”的问题,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即不存在“准予离婚”和“导致离婚”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再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之列。所以,该种情形不属于重婚。
一个人同时处于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即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
参见上述。此情况下的“事实婚”即为“事实重婚”,对“法律婚”中
该人配偶的合法婚姻利益构成侵犯,因此法律应允许该人配偶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适用《婚》第32条第3款和第46条规定。
(若一人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后成立的“事实婚”构成“事实重婚”;若一人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其中的“事实婚”为“事实重婚”)

法律后果: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行为只可能引起配偶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问题p15
五、计划生育
第七节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身份法律行为
概念
身份法律行为就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形成行为: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以及接触收养等;
附随行为:以形成行为为前提,附随此等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如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
特征
行为能力和代理
身份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有他人代理。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时,应允许患精神病一方的诉讼行为由他人代理,但协议离婚仍不应允许代理。
形势要求
我国《婚姻法》对于结婚、协议离婚和收养都有登记的要求,未经登记,行为不发生效力。
无效和可撤销
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而不是绝对无效,即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条件和期限
不能附条件和期限。
二、身份权
有时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一种身份就意味着一种身份权。
效力:对内对外
种类:配偶权、亲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亲属权
亲属制度
亲属的种类和分类
分类: 一、配偶
二、血亲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三、姻亲 ,如儿媳、女婿、兄嫂、伯母、婶婶等
:亲家、小姨子、小舅子等
:妯娌、连襟等
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亲系和亲等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越大越远,越小越近。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己身不算一代)

以己身为出发点向上或者向下数,每一世或者每一代为一个亲等。
我们与父母为一等亲,与祖父母为二等亲,与子女为一等亲,与孙子女为二等亲。

从己身像上述至己身与对方的共通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向下数至要计算的对方,又得一世数,以两世数相加之和定其亲等。
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亲等,自己与堂兄弟姐妹为四亲等,自己与舅舅之间的亲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