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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辨析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婚姻的成立即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的确立就是以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结婚,就不存在婚姻。[1]
婚姻是产生最重要的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是产生其他亲属法律关系的基础,在亲属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结婚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果不具有合法性要件,就不能发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发生婚姻的法律后果。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即成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应当依法予以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但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发展历史短暂,立法上和实践中尚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分析现行规定存在的一些缺陷,提出探索性的完善意见。
一我国法律对于婚姻成立的现行规定
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法律是合两者为一体的。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在现代,婚姻是否成立,完全看婚姻当事人有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或依法举行结婚仪式。至于之前有无订婚不影响婚姻的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无直接规定,婚姻的成立是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所以,我国婚姻的成立采狭义说。
在我国,婚姻一旦成立,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直接及于结婚当事人,即在结婚的男女之间产生夫妻关系。成立婚姻不是人们的任意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受法律的调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程序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合法的婚姻。
婚姻的成立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所有的两性关系构成婚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立法的规定,婚姻成立的一般要件为:(1) 存在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2)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即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至于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真的达成合意,实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属于确定已成立婚姻效力的主观因素。如因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真的达成合意,这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如应为可撤销的原因。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
,为其特殊成立要件。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类型划分如下:
(一)无效婚姻
在我国《婚姻法》第10条对无效婚姻的类型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下列的四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次结婚的违法行为,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