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CITES许可证与证明书
所需文件
及申请程序
概述
附录 III 标本: 输出许可证
产地证明书
本节讨论最常用的CITES文件发给程序:
附录 I 标本: 输入许可证
输出许可证
再输出证明
附录 II 标本: 输出许可证
再输出证明
附录I
附录I
附录 I 所列这些物种标本的贸易,须先有输入许可证,才能发给输出许可证。
2. 输出许可证
附录 I:进口申请
安置活标本设备的说明;
出口者的姓名、地址,包括国家。
申请人必须提供:
进口目的的说明,证明:
对物种生存无负面影响;
主要不用于商业目的。
附录 I:进口
进口的目的不危害物种的生存;
管理机构检查: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正确无误;
标本主要不用于商业目的。
管理机构征求科学机构意见,以决定:
活标本有适当的安置设备与照顾。
附录 I:出口
只有自进口国管理机构取得输入许可证时,出口国管理机构始得发给输出许可证。
1. 输入许可证
2. 输出许可证
附录 I:出口申请
如科学机构确定出口有害物种生存,
就必须予以驳回。
申请人必须提供管理机构:
目的地国的输入许可证;
合法取得标本的证明;
活标本运送条件的说明。
出口是否将危害物种生存?
附录 I:出口通关
出口时必须将有效的输出许可证和有效的输入许可证提交海关。
输入许可证
输出许可证
+
附录 I:再出口
目的地国的有效输入许可证;
运输条件的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管理机构:
依照公约规定进口标本的证明。
活标本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