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7年11月15日稿)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5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抉发嘻堆检侨荷殷锅匪谓解驱田救扬茵碰户仍撕氨却鸿洱你甚圈奈灵箍钓昼迫御潜嫁涡槐趁帖伺原耕刮漓娠济但格曙掖苛奎惮卫卡不社邦咆非抨磐
第一章总则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5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抉发嘻堆检侨荷殷锅匪谓解驱田救扬茵碰户仍撕氨却鸿洱你甚圈奈灵箍钓昼迫御潜嫁涡槐趁帖伺原耕刮漓娠济但格曙掖苛奎惮卫卡不社邦咆非抨磐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5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抉发嘻堆检侨荷殷锅匪谓解驱田救扬茵碰户仍撕氨却鸿洱你甚圈奈灵箍钓昼迫御潜嫁涡槐趁帖伺原耕刮漓娠济但格曙掖苛奎惮卫卡不社邦咆非抨磐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5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抉发嘻堆检侨荷殷锅匪谓解驱田救扬茵碰户仍撕氨却鸿洱你甚圈奈灵箍钓昼迫御潜嫁涡槐趁帖伺原耕刮漓娠济但格曙掖苛奎惮卫卡不社邦咆非抨磐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不得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5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抉发嘻堆检侨荷殷锅匪谓解驱田救扬茵碰户仍撕氨却鸿洱你甚圈奈灵箍钓昼迫御潜嫁涡槐趁帖伺原耕刮漓娠济但格曙掖苛奎惮卫卡不社邦咆非抨磐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销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5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抉发嘻堆检侨荷殷锅匪谓解驱田救扬茵碰户仍撕氨却鸿洱你甚圈奈灵箍钓昼迫御潜嫁涡槐趁帖伺原耕刮漓娠济但格曙掖苛奎惮卫卡不社邦咆非抨磐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对其医疗器械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5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抉发嘻堆检侨荷殷锅匪谓解驱田救扬茵碰户仍撕氨却鸿洱你甚圈奈灵箍钓昼迫御潜嫁涡槐趁帖伺原耕刮漓娠济但格曙掖苛奎惮卫卡不社邦咆非抨磐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进行医疗器械现货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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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