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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申请期限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超过工伤申请期限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 : 宋晓琼 时间 :2011-12-21 浏览量 5278 评论 0 0 0
超过工伤申请期限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要旨】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
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 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 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区、县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可以
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
申请的可能性, 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 是否应当审查超
期的理由, 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的处理通过法理分析并从切实保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 对区劳动局在未经审查劳动者是否存
在正当理由的前提下, 即以申请超过法定时效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和原审维持的判决,予以撤销,责令区劳动局重新作出处理。该判决
反映了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从考量立法目的和切实保护当事人根
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值得借鉴。
【案情简介】
2007年 1月9日,栾淑香向上海市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
南汇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 2005年 6月30日,栾淑香在无
锡爱莲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搬运货物时摔伤, 导致腰椎压缩性骨
折。南汇劳动局收到申请后于同日以栾淑香的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时效
为由作出南汇劳认( 2007)字第 0014号不予受理决定。栾淑香不服,
遂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责令南汇劳
动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栾淑香在诉讼中称, 其系上海国生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派往无锡
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促销。 2005年 6月30日上午栾淑香在工作
中摔伤, 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 栾淑香治疗期间上海国生实业有限公
司告知其公司已申请工伤认定, 并且公司在此后按照半年一次的方式
向栾淑香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2006年 12月 26日第二次手术治疗结束
后,栾淑香才知道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 故于 2007年 1月9日向南汇劳
动局提出申请。栾淑香认为,其在工伤期间活动严重受限,又系单亲
家庭,身边也无直系亲属为其办理工伤申请, 所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
请工伤认定有正当理由,属时效中止, 南汇劳动局应予受理,遂诉至
原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南汇劳动局则认为, 栾淑香于 2007年1月9日申请工伤认定, 已超过《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效。其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栾淑香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栾淑香于 2005年 6月 30日受伤,至 2007年1月 9
日才向南汇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显然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 栾
淑香提出的超期申请的理由, 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栾淑香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栾淑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 南汇劳动局
在诉讼中, 未提交询问、 核实栾淑香逾期申请工伤认定有无特殊情况
和正当理由的证据材料。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维持南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