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2 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 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 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跨地(市) 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第七条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 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 自载质量、 轴载质量、 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四)车辆行驶证。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 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二) 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 (不含40000千克)、 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 (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 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三) 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 (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