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A10
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XXXXX—XXXX
社交电商经营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n Social merce
(本稿完成日期:2018-05-31)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原则 1
4 社交电商基本要求 2
5 电子支付 11
6 快递物流服务 12
7 消费者权益保障 13
参考文献 15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互联网协会、广东现代信用管理研究院、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美埠购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傲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蜜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蜜拓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初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泛信数据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北京神州良品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创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卫、于立娟、白斌、俞思瑛、王俊洲、方巍、吴召国、郭承霖、唐果、陈黎、张爱林、初瑞雪、王莹、孙琦、赵耀、曹宇杰、李建斌、吴玉明、谢东圻、樊飞、赵颖、赵炜佳。
本标准主要专家:高新民、汪洪、邱宝昌、姜奇平、刘承韪、李玉子、芦云、单卫红、胡永春、吴沈括。
引言
社交电商是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和经济发展情况,强化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交网络发挥内容、创意及用户关系优势,建立健康规范的社交电商发展模式,实现电子商务产业链共治共建共享的健康生态。
本规范旨在建立社交电商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加快创建社交电商发展的新秩序。促进社交电商规范安全发展,净化互联网购物环境,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交电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落实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夯实行业自律基础,界定相关主体的责任。加快建设社交电商信息基础设施,健全社交电商发展支撑体系。本规范针对社交电商开展过程中的交易功能开发或接入、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入驻、商品或服务信息的管理、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的监督、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等主要环节,围绕社交电商经营者、社交电商交易平台及社交电商服务商编写,原则如下:
针对行为制定规范:针对社交电商售前、售中、售后各个阶段的主要经营行为编写本规范,围绕社交电商经营者、社交电商交易平台、社交电商服务商等角色,力求做到分模块、分功能、分责任管理,即在社交电商交易形成过程中提供与交易直接相关功能的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提供功能的除其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外,不承担责任。
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基于社交电商经营特点展开,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完成内容编写,并具备符合互联网发展特征的创新要求。
以大数据为基础形成管理体系:倡导社交电商全生命周期以大数据为基础进行有效的记录、
存储和保护,建立可追溯、可衡量、可协同的规范化管理体系。
建设社交电商线上线下融合体系:倡导政府、企业、服务者、第三方机构、用户共同建设社
交电商命运共同体,遵循线上和线下一致性原则,形成行业共治。
社交电商经营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交电商的相关定义和社交电商经营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交电商基本要求、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服务、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和多方共建共治机制等。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交电商经营活动。
本规范不适用于涉及金融类产品内容方面的服务。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交电商 social merce
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涵盖信息展示、支付结算以及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全过程,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目前社交电商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社群电商化、电子商务社交化及传统企业社交电商化三个方向。社群电商化主要包括平台开店型社交电商、代理分销型社交电商、拼团型社交电商、视频直播型社交电商及内容粉丝型社交电商等创新形式。
社交电商经营者social merce operator
从事社交电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在社交电商交易平台内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自建社交电商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或接入社交电商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等。
社交电商交易平台 social merce trading platform
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在社交电商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