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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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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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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2005 年第 5 期(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总第 166 期)
西欧中世纪史研究
试论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
陈志坚
(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北京 100089 )
摘要: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贵族妇女根据普通法在不动产继承方面享有广泛权利,此
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更是被史家称为“妇女的黄金时代”。但是到中世纪后期,贵族妇女
的不动产继承权却被大幅削弱。究其原因,在于此项权利危及封建主(landowner) 家族地产的
完整性,以至赖以存在的爵位(Title) 和姓氏(Surname) 难以传承,这对于封建主来说无异于断
嗣,故而他们一次次规避普通法以剥夺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本文旨在探讨中世纪英格兰贵
族妇女不动产继承权的演变,以及封建主竭力削弱此项权利的原因。
关键词: 中世纪; 贵族妇女; 不动产; 继承; 普通法
中图分类号: K561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9142 (2005) 05 - 0019 - 08
激烈,他们认为长子继承是中世纪残留的最野蛮
一、妇女继承权问题的提出与回顾
的东西[2] (p. 112) 。妇女继承问题也开始受到关
继承问题很早就受到西方学界关注。大约在注。英国法律史的权威梅特兰指出“: 我们的继承
16 世纪初,西欧一些律师和政府管理者即因职业规则有两点愚蠢之处,一是长子继承制,二是将妇
原因开始研究继承制度,当时他们探讨的主要问女权利置于男性之后。”[2] (p. 113) 20 世纪中期以
题是长子继承制与诸子平分制孰优孰劣,这种争后,一些学者对英
论一直延续至 19 世纪,研究成果多以法律论文等进行了批判①。
(legal treatise) 形式出现[1] (p. 177) 。西欧学者大都在上述讨论中,学者们大多将注意力集中于
赞同长子继承制,只有英国学者持否定意见。 16 世纪以后的继承制度,而对此前中世纪时期的
英国中世纪时期曾经盛行长子继承制,那时继承权问题,特别是妇女继承权问题的研究尚不
继承问题还只涉及拥有地产的贵族阶级。但到充分。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其实是十分重要的,对
16~18 世纪,由于乡绅阶层崛起、圈地盛行以及于理解和厘清 16 世纪以后的继承权变化以及变
在爱尔兰和美洲殖民活动的拓展,继承问题已经化的原因和趋势至为关键。因此本文拟在考察和
出现在越来越广泛的社会阶层当中。新兴阶级抵分析中世纪法律资料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对从
制长子继承制,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态度尤其诺曼征服至 16 世纪的英格兰贵族妇女继承权问
收稿日期:2004 09 07
作者简介:陈志坚(1978 —) ,男,汉族,江苏省丰县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①参见艾琳·斯普林的近著《法律、地产和家庭:1300 - 1800 年的英国贵族继承》( Eileen Spring , Law , land , and family : aristocratic
inheritanc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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