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园林事业的发展,调动和鼓励园林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参选项目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由具有风景园林设计资质或经北京园林学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推荐的北京市园林设计单位承担,且已完成建设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等设计项目。
第三条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评选,每一年组织一次,于七月上旬开始。
第四条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申报材料应包括下类内容:
(一)《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种植设计图、效果图、重点部位施工图和主要设计变更的洽商资料、图纸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图纸一份;
(三)设计说明及辅助说明材料:(2份)
(四)项目具体位置说明(含行车路线图)一份。
设计说明一般包括项目位置和概况;设计理念和原则;总体布局(道路交通组织、空间布局特色、环境小品设计等);种植设计;其他市政配套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辅助说明材料如照片、录像等,最好能反映项目实施前后状况对比。
以上提交材料内容应完整规范;表述清楚。申报表要求为A3整张大小,正反页打印后叠成A4格式;设计图纸均装订为A3图册;项目具体位置说明为A4格式。
第五条申报单位一般应完成从方案到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工作,并提供实施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合作完成的设计项目应在明确主持单位的前提下共同申报,设计人员按实际参加人员以贡献大小排序申报。
合作项目涉及境外设计单位者,需提供如下文件:
(1)外方和中方的联合体声明;
(2)外方注册登记证明(原文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外方公章;
(3)外方近两年业绩;
(4)外方完税证明。
第六条参加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经审查其申报资格和材料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评优。
第七条园林优秀设计奖评选条件如下: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满足不同类型城市绿地的功能要求及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二)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立意构思新颖,在结合本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园林景观特色突出,并能蕴含一定的文化内涵;
(三)设计绿地面积具有一定规模,宜在3000平方米以上,(公园及较特殊的绿化类型,屋顶花园、室内花园等,参照相应评奖标准规定。)已经完成绿化施工;
(四)突出植物造景,以人为本,以绿为主,植物的选择与配置恰当合理,强调绿化美化的生态效益。
(五)建成后,园林绿地的功能得到较好体现,综合效益比较显著,受到群众及管理部门好评。
(六)设计中注意使用新技术、新方法;
(七)已获市级以上(含市级)的获奖项目不再参加本奖项的评选,往年已申报过本奖项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技术组、评审组建议其延期申报项目除外)。
第八条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各级奖项的评选依据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与北京园林学会共同公布的《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分类评选标准(试行)》。
第九条对屋顶花园、室内花园以外的各参评项目,除依照《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分类评选标准(试行)》执行外,如其中确有设计难度明显超出一般项目者,可适当予以加分,为此申报单位如以为必要,应在申报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对设计难度予以特别说明,以便在评选中分析判定。
第十条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园林学会将组成技术组和评审组,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参加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的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的奖项。
(一)审核
由北京园林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技术组,对参选设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选出评审入围项目。
(二)评审
由北京园林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其余成员组成评审组,对经过审核后的入围项目进行评审,对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接近的项目,评为一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项目,评为二等奖;达到本市园林系统先进水平的,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园林学会将对获得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的设计单位颁发奖状予以表彰。对获得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一等奖的前5名(合作项目的前6名)主要设计人员;获得二等奖的前3名(合作项目的前4名)主要设计人员;获得三等奖的前2名主要设计人颁发证书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凡申报项目,其申报材料归档,不再退还。
第十三条在评优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者,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对已被评为北京园林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取消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状、证书和相应的其他奖励。对弄虚作假参加评优的单位,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评优的任何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园林学会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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