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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疗法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评选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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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疗法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评选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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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疗法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评选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射疗法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反射疗法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培训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以及反射疗法师职业标准等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反射疗法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反射疗法师职业技能人才、促进反射疗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宗旨的优秀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申请培训基地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并设有相关专业的学校,或有相关专业培训、教育资质的机构;
(二)经批准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备合法的培训职能和培训收费许可资格,拥有独立账号,并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四)拥有一批长期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所占比例达到50%;
(五)拥有独立产权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有与反射疗法师培训相适应的实习设备及场地;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与反射疗法师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申请及评选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健会)提交《反射疗法师国家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国足健会定期组织专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以公函方式回复申报单位;
(三)评选合格的单位,由在中国足健会在中国足健会网站公示,并可开展反射疗法师国家职业招生、培训工作;
(四)中国足健会将对申请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实地抽查,进一步核实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条培训基地应当在中国足健会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反射疗法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职业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工作,在开展培训前将招生简章、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报中国足健会备案,按照培训标准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基地的机构转移、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中国足健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中国足健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已培训基地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请成为培训基地。
第八条培训基地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中国足健会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第九条培训基地有效期为1年,期满1个月前,培训基地应当向中国足健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已成为培训基地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违规招生的;
(三)违反培训纪律,扰乱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参照培训标准开展培训,培训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