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兰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
为了积极扶持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以带动全市农业产业化尽快上规模、上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4]8号)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甘农[2001]455号)等文件精神,市农牧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乡企局、市供销社、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等九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兰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企业资产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以上;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以上。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本市农产品收购加工、流通总量的比例不能低于60%。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二、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认定办法
1、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的生产、加工、流通和科技企业以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农产品产地专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已被确认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只要写出书面申请即可确认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3、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上述八条标准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企业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纳税情况需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需由县或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4、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