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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执行中查封、扣押和评估、拍卖操作实务
(2010执行规范年)
点多而细
引言:
08年4月之前,执行中不规范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和执行监督程序反映问题。08年4月1日,民诉法修订稿正式实施之后,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救济途径宽泛和规范了,各地受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也呈大幅增加趋势,对我们的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个基本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财产概述
查封、扣押基本规定:
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98执行规定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1、执行措施使用顺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现阶段
的执行措施大致有三类十三种。第一类是对财产的执行措施。计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4、对知识产权中财产的执行;5、对公司股票及其投资权益的执行。第二类是对行为的执行措施。计有:1、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2、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3、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第三类是保障性执行措施。计有:1、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3、剩余债务继续履行;4、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5、代位执行。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应首先对金钱(现金、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采取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然后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其它财产,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较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查封、扣押是后选的执行措施。
同时,查封、扣押属于临时性措施,其使用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最终目的是为了拍卖、变卖等换价程序做好准备。
2、查封、扣押的概念和区别
查封,是将被执行人财产贴上封条,禁止被执行人及其他人转移或处理。查封一般是针对不易或不能移动的物品如机器、设备、厂房,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多为就地进行,必要时也可异地封存。一般由被执行人保管。
扣押,则是法院将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至另外地方加以扣留,不允许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处分。一般以容易移动物品为对象,仅适用于动产。扣押要异地进行,由法院或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保管,被执行人不能占有和使用。
实践中,两种措施混用的情况经常有。如对车辆、机器设备不贴封条、禁止处分、但允许被执行人使用的查封措施,称为活封或活扣,二者并无区别。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对车辆房产过户手续的冻结也有称之为查封,因此没必要绝对教条的区分查封、冻结和扣押措施的概念,没有实际意义。
(一)查封的方式
1、动产的查封(执行规定与查封规定要求差别不大,合并讲)
(1)执行规定的要求(第41条)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一般动产: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
☆有财产权证照的动产:登记并可提取证照(必要时张贴封条或公告) 如:机动车。
☆知识产权:登记(必要时,提取证照)(执行规定第50条)
,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投资权益:通知有关企业、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行规定第53条、[2001]执协字第16号)
、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