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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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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新版.doc

上传人:412702457 2018/10/8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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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新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相信大家对于这个词都不陌生,我们在这里就不解释了。那么,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王伟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上诉人王伟的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认真地研读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刑二初字第11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诉讼材料之后,对本案的事实以及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已有了较清楚的认识。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损失(一)判决书认定电工公司贷款损失数额错误。判决书认定,。辩护人经核对并咨询专业人士后认为,该数额认定错误。根据一审法庭调取的“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分户账”证实:1、截止2003年3月21日,。2、2003年3月28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归还20万元,该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贷款(3月6日起息—3月21日到期)。3、2003年3月3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归还150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贷款(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4、2003年4月2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归还50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贷款(3月6日起息—3月25日到期)。5、2003年4月21日,电工公司以自有资金归还893万元,该笔资金用于偿还2003年3月6日发放的贷款(3月6日起息—3月31日到期)。基于上述事实,电工公司已经将四笔自有资金共计2913万元用于偿还王伟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故,该款项应当从电工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中扣除。(二)“逾期无法收回”,没有事实依据。1、根据一审法庭调取的“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分户账”证实:王伟在2003年3月21日被免职时,。但没有一笔是到期未还的贷款;最早到期的一笔贷款期日是2003年3月25日。“逾期”之说没有事实依据。2、给电工公司的贷款是贸易贷款,实行的是全程跟踪的封闭管理。2003年元月到3月14日,该公司贷款22笔,还款23笔,说明该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有效,也说明该公司的铜材贸易活动很活跃、正常。该贷款符合符合人民银行认定正常贷款的四项条件,属于正常贷款。王伟离任之后,该公司还先后四次归还其任内贷款2913万元。3、信用社继任领导认定电工公司经常正常后,是按照正常贷款对待的,于3月24日分三笔给该公司新增贷款1400万元,3月28日分二笔贷款3000万元。4月29日和该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增加担保单位,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分十五笔以借新还旧的办法将4月29日前所有未还贷款5000万元,全部还清。其中包括王伟任内3570万元(3月14日起息,7月14日到期的1700万元也在内)。6月23日以“流动”为用途,贷款11笔3300万元。根据账户记载,继任领导先后共给该公司新增贷款共计10700万元。这些事实证明:继任领导对电工公司的贷款,是按照正常贷款对待的。根据《2003年检查表》中“信用社基本情况表”显示,2003年度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仍然属于“正常贷款”。4、继任领导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000万元贷款,是2003年4月29日的借款。应该指出的是,该公司的贷款在2003年内,是正常贷款,在继任领导任期内,不断增加新贷款的情况下,经过近一年时间才变成逾期贷款。如果认定为损失,也是信用社继任领导任期内的经营风险,其责任应由继任者承担。(三)电工公司借新还旧欠款5000万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查封有足额财产,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结果不能确定。2004年元月,信用社申请省法院执行电工公司等多家被执行人。,信用社的5000万元资金安全已经得到了保障。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其中不仅包含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更重要的是威胁到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能使金融机构收回贷款,或使其拥有与贷款金额相应的财产权利,则其资金安全就不能认为受到威胁。换言之,就不能认定对金融机构已“造成较大损失”。因此,辩护人认为信用社资金损失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能够追回的情况下